衡水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衡水市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在充分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了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审批局、衡水市发改委、衡水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现予公示,公示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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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打造生态宜居的滨湖园林城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总体要求,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以新型城镇化需求为牵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对于推进我市绿色城镇体系建设,实现质量强市、绿色发展的现实意义,坚持“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的原则,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3万平方米,202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12万平方米,2022-2025年每年以不低于10%的速度递增。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市场引导

        1、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新建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设成本可按程序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承担。

        2、出让、划拨地块在100亩(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必须建设一栋以上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且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根据节能和环保工作需要,可在市区内选择部分项目,整体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建设监管

        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质量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职能,在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按节能90%以上设计建造。

        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三)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门窗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要根据《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冀建科〔2018〕21号),选用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环保漆等绿色建材产品。门窗企业要从材料采购源头做好管控,保证门窗企业使用合格材料(如铝型材、玻璃、五金等),生产合格达标产品。

      (四)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节能建材,提高绿色节能建材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支持相关企业转型升级,对绿色、节能的新兴建材产业项目和企业,以节能优先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开辟绿色通道,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在我市快速形成新兴产业集群,提升全市绿色建材产业规模。

      (五)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着力增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领域研发、检测和实验能力,培育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套设施生产企业,鼓励引入国际、国内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权威认证机构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认证,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创新能力,降低建设成本,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三、政策支持

        (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用地。依据相关规划,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阶段,明确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等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二)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重点项目用地。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经属地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9%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

不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供热设施管网工程建设费;已经预留集中供热设施但未使用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房屋供热空置费。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30%。

    (五)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可调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数额),增加拨付节点或对预售资金实行前移一个节点进行拨付。其中,按照固定比例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资金监管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按照建安成本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降低10%-20%。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全部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六)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单体建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楼栋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条件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 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设工序,其他工序不停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和节能减排效益。

        (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可贷额度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5%-20%。

        (九)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请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在目前的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技术提高、成本降低、规模扩大,逐步降低补助标准至每平米不超过200元。

        (十)已取得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尚未开工建设,具备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条件的项目,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鼓励既有建筑,尤其是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筑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十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在优秀设计评选、工程评优、新技术示范认定等方面优先考虑,相关信息作为参建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三)深入贯彻《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十四)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界定人才认定标准,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在回购商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满足各类人才购房需求时,优先选择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进一步增加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并落实相关措施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源头把关,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地,对未按要求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项目性质和建筑面积要求的建筑项目,自2020年  月  日起新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需标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需按要求增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

        2.市行政审批部门严格审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比例要求,对未按要求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项目性质和建筑面积要求的建筑项目,自2020年  月  日起新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需标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需按要求增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应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占新建建筑比例。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统筹协调工作,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配建要求;加强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市场各方主体监管力度;组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委员会,从中选取专家参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论证及验收。

        4.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本级财力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并与其他部门配合,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助力我市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5.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省有关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基金,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基地、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和扶持政策,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论证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广泛征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成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选题论证、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抓好业务培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人才培养的规划,在技术和人才方面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从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工程管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应通过参加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五)广泛深入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特点优势、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的扶持政策,增强公众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在全社会营造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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